1、行政复议是指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,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,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,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、适当性审查,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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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申请行政复议流程如下:申请条件:1.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。
3、2.有明确的被申请人。
4、3.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。
5、4.属于申请复议范围。
6、5.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6.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7、如根据《行政复议法》第9条和第16条的规定,申请复议还须符合下列程序条件:(1).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。
8、(2).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,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,不得申请复议。
9、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,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。
10、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四项:1.申请是否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的条件。
11、2.申请是否属于重复申请。
12、3.案件是否已由人民法院受理。
13、4.申请手续是否完备。
14、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后,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,对复议申请分别作以下处理: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,应予受理。
15、复议申请符合其他法定条件,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的,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。
16、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,决定不予受理,并告知理由和相应的处理方式,而不能简单地一退了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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